欧盟修订化妆品香料过敏源法规

发布于:2023-08-25 11:19:29

2023年7月2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2023/1545号法规,修订了《化妆品条例》(EC)1223/2009的附件1,新增了56种香料过敏源。主要替换了附件1条目45,46、70,73,86、88、109,114,122,124,131,133,154,157,175,196和324,删除条目125,126,158、160-163,165,167和168,新增327至371共45个条目。同时为了确保附件的完整性和清晰性,还添加了过敏源物质的同分异构体、补充修改CAS和EC编号,为经营者和监管机构工作1提供便利。该法规将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之日后第20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


化妆品出口欧盟.jpg


根据(EC) 1223/2009第19 (1)条第(g) 点的规定,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化妆品必须在包装上注明成分,香料和芳香族成分及其原料应在标签上描述为香水”或"香味”。当被列为香料过敏源的物质在免洗产品中的浓度大于0.001%以及在冲洗产品中的含量大于0.01%时,均需单独在成分列表中标记。此外可以通过空气氧化或生物活化转化为已知接触性过敏源的香料物质,也被视为等同于香料过敏源,受到相同的限制和监管要求。

海关提醒:

化妆品香精香料安全性问题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化妆品法规并不要求在化妆品标签上标注日用香精香料全成分,也没有采用欧盟对香精香料过敏原超过限定浓度必须在标签上标主的规定,输欧企业要提高防范敏感意识和标签标识合规意识,深入了解此次修订具体要求和与以往规定相比的主要变化,提前 做好应对,还要关注生产过程中相关原辅料、添加剂的使用,加强对化妆品中致敏原香料的检测,重视出口产品标签问题,以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输入国要求,避免引起贸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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