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复运进境政策延长了!

发布于:2023-09-06 13:24:41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跨境.png


一、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一条中的"对自本公1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1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1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解读:

本《公告》规定,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1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与2023年1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比,《公告》将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项下申报出口的期限,由原来的2024年1月29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期限的延长,有利于充分发挥政策效应,进一步稳定企业预期,推动外贸新业态加快发展。

以上内容来源于财政部,我司作为产业供应链的物流整合服务商,可以将货物运达全球。如您需要出口报关报检、国际物流等服务,欢迎联系我司咨询报价,咨询热线0510-66622538。



上一篇:海关总署:不再对4类进口矿产品实施逐批抽样品质检验

下一篇: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已调整

Copyright © 无锡弘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苏ICP备2023020091号-1   技术支持:千客云网络   版权声明